法院查明,2014年间,王克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闫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提供帮助。2014年下半年,王克勤将一张写有被告人张绍霞名字和银行账号的纸条交给闫某,2014年10月24日、2014年11月4日,闫某通过他人向该账号先后两次汇款,共计人民币400万元。张绍霞明知上述钱款系王克勤的非法收入,将该钱款用于归还家庭借款。
李芬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,文号为[2017]湘行申19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。其内容显示,湖南省高院认为,李芬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。湖南省高院裁定:本案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《国企公司制改革年内完成 董事会不当“花瓶”》记者仔细查看被法院轮候查封记录发现,3号地和5号地最早的查封日期是2013年,最晚的查封日期是2018年1月2日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