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王赣江是环保部的官员,认识他首先能够提升我的身份,另外,也有利于我开展业务。具体来说,王赣江也介绍我认识了全国环保系统的一些官员。”云南某公司董事长魏某说,自己的公司成立后,王赣江让他安排翟某到公司“做点事”。由于魏某是做环保企业的,王赣江当时是环保部的领导,分管华北地区的环保督查工作,所以魏某说自己非常希望得到王赣江的关照,就答应了他的要求。每月付给翟某6000元作为工资。
最终,法院认为,他可以减刑,但鉴于该犯为职务犯罪罪犯,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。裁定对罪犯李达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(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),比秦城监狱建议的九个月少了两个月。
《外交部:国际社会应共同反对"疫苗民族主义"》从判决书来看,翟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,但是为何还按照受贿罪判刑?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楠介绍,受贿罪是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,非国家工作人员单独不能构成此罪,但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,可以作为共犯,构成受贿罪,这就是所谓的共同受贿。




